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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摄影棚


4.3.1 摄影棚应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需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4.3.2 摄影棚宜为单层,且不应超过三层,当与其他建筑合建确需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4.2条的要求。
4.3.3 摄影棚与配套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连通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配套用房不应通过摄影棚进行疏散。
4.3.4 当摄影棚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
    1 独立设置的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2 设置雨淋灭火系统且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在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摄影棚地面面积的5%;
    4 摄影棚内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地面、固定家具及其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B.级。
4.3.5 摄影棚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影棚的外围结构、内部隔墙、道具门和管道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2 摄影棚内的侧天桥、工作天桥层、电机轨道及天桥通道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3 摄影棚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4.3.4 根据目前国内摄影棚建设发展的情况及使用需要,摄影棚往往要求更大面积和更高空间。同时,随着现代影视制作技术的发展,摄影棚中同时工作的人员数量越来越少,技术条件也越来越先进。因此,为了确保防火安全,减少火灾隐患,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在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完善等的条件下,可以参照商业、展览等类型建筑,进行防火分区及疏散的设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
    单层建筑是指用于拍摄的高大空间摄影棚为单层建筑,但为拍摄服务的化妆室、服装间、道具间、卫生间、休息室、空调、配电等附属用房可以是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
4.3.5 由于摄影棚使用时室内的置景、道具等材料具有不确定性,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故此,其隔墙、马道及其他装饰等相关材料需达到有关要求,摄影棚与其他建筑之间应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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